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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与道德
发布日期:2014-02-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法与道德的区别

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起源的时间不同。道德更早一些,在原始社会(或初民的社会)就有。

表现形式不同。道德通常是约定俗成的,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就松散一点,即使通过文字表述,以诸如社团章程、公约、守则、决议等形式存在,其内容也是比较原则、抽象的,其制定、修改和废除程序也很不严格。

具体内容不一样,道德往往只是一面性的,只关注义务。

实现的方式和手段不一样,道德实施依靠人们的内心强制、社会舆论,法律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

调整范围不一样,道德比法律调整的范围要广泛得多。一般地说,凡法律调整的关系,大多也由道德调整。但也并非所有的法律事项和问题都是道德评价调整的对象。有些问题,如法律技术、程序的规定,与道德评价就没有直接的关系。道德既调整人们的行为也调整思想,而且更多的主要是调整思想的问题。

二、法与道德的联系

1.关于法与道德在本质上的联系

(1)肯定说: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与道德在本质上存在必然的联系,他们认为道德的原则可以上升为法律原则;违反人道的法律不具有法的品质:“恶法非法”。

(2)否定说——法与道德没有本质上的必然联系,强调法的安全性优先的原则,强调只有实在法才是有效的法律:“恶法亦法”。

2. 法与道德在内容上的联系:

(1)近代以前的法律在内容上与道德的重合程度极高,有时甚至浑然一体

(2)近现代法在确认和体现道德时,大多注意二者重合的限度,“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几成共识。但是最低限度如何确定仍然存在分歧。分歧在于一个不道德的行为是否只有在伤害自己或伤害公众情感或损害社会的公共德性的情况下才可以引出法律干预的理由。曾经提出的原则有:伤害原则、法律家长主义原则、冒犯原则和容忍与社会完整性统一相协调的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容忍限度的改变、尽可能充分的尊重个人隐私、法涉及最低限度的而不是最高限度的行为标准等原则。

3.法与道德在功能上的联系

二者的联系并无异议,关键在于在社会调整中何者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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