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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抵押财产上存在其他厢序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会对其他抵押权产生哪些影响?
发布日期:2014-05-06    作者:110网律师
同一抵押财产上存在其他厢序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会对其他抵押权产生哪些影响?
解答:同一抵押财产上存在其他顺序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必然涉及到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尤其在抵押权人通过协商对抵押财产折价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时,对其他抵押权人影响最大。对此,《物权法》、《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考察其他国家立法例,对该问题的解决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涂销主义,认为抵押财产被实行抵押权后,抵押财产上的其他抵押权均归消灭,抵押财产的价值由所有抵押权人按照各自抵押权的顺位进行分配;二是承受主义,认为抵押财产上的其他抵押权不消灭,抵押财产的取得人要负担抵押财产上的其他抵押权,其他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在解决问题上,结合两种主义,根据抵押权实行的不同方式来划分抵押权人之间的利益,是一个比较好的解决路径。具体来说:

(1)抵押权人通过与抵押人协商折价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的,应当采用承受主义,即抵押财产上的其他抵押权不因抵押权的行使而消灭。

①宋晓明、王闯:《无权处分与有权处分: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授权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地产为他人提供抵押的效力问题之考ft和认定〉,载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编:(民商事审判指导>2006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00-110页。

如果其他抵押权的顺位先于已实行抵押权的,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因为实行的抵押权顺位在后,本应后于顺位在先的抵押权受偿,这符合各抵押权人的合理预期,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对顺位在后的实行抵押权人并无超过可预期的利益触动。同时,采取承受主义也可以避免抵押权人恶意行使抵押权,致使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利益受损。比如,抵押权人无视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以不合理低价折价取得抵押财产的,采用承受主义,抵押权不因抵押财产折价而消灭,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仍有权对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这样就制约了恶意行使抵押权的当事人。

如果其他抵押权顺位在后的,采用承受主义也能够较好地解决问题。根据承受主义,虽然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在抵押财产折价后抵押权不消灭,也可以对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但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7条的规定,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享有“所有权人抵押权”,并因其抵押权顺位在先,“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也不会受到损害。但如果抵押权人恶意行使抵押权,比如以不合理的低价取得抵押财产,损害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的,则属于《物权法》禁止的行为,后顺序抵押权人仍得以抵押财产真实价值为依据,以超出顺位在先的抵押权受偿的剩余部分为限,行使抵押权。

(2)通过对抵押财产变卖、拍卖实行抵押权的,无论是通过协商程序还是通过诉讼程序变卖、拍卖抵押财产,应当采用涂销主义,即抵押财产上的其他抵押权在抵押财产变卖、拍卖后消灭,买受人取得对抵押财产无负担的所有权,其他抵押权人对买受人不能行使权利。抵押财产上所有抵押权人根据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对抵押财产的价金进行分配。在对抵押财产拍卖、变卖之前,实行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通知其他抵押权人参加分配,未作通知而私分抵押财产的价金的,分配行为无效,有过错的还应当承担对其他抵押权人的赔偿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8条规定的“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的规定,可以作为裁决《无视顺序在先的抵押权而私分抵押财产变价款”的行为无效的依据。在抵押财产出卖给受让人后,实行涂销主义可以保证买受人取得抵押财产的完全所有权,法律关系稳定,不至于因抵押权的追索而关系复杂,各抵押权人因有相互间“物上连带”,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相互负通知上的义务并不过分,?各抵押权人依据顺位受偿,结果是公平的。有必要指出的是,在抵押财产变现后,无论抵押财产所

①抵押权的优先顺序的重要依据是登记簿的记载,抵押权人可以从登记簿上的记载査阅到各

自的情况。

担保的债权是否到期,各抵押权人均可以参加分配,这在各国属于通例,抵押权人参加分配不以债权是否到期为限,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在抵押财产被行使抵押权时,均视为到期。

(3)抵押权人恶意行使抵押权,即以不合理低价折价、变卖、拍卖抵押财产,损害其他权利人的权利的,不仅可以通过《物权法》第195条规定的撤销权之诉来制约,而且可以结合涂销主义和承受主义来制约。第一,对于将抵押财产以不合理的低价折价的,其他抵押权人因抵押权不消灭,仍然可以根据自己抵押权的顺序对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即便是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仍得以抵押财产价值超出已实行抵押权的剩余部分为限,行使抵押权。第二,对于将抵押财产以不合理的低价变卖和私分抵押财产变现款的,其他抵押权人除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外,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私分抵押财产价金的行为无效,并裁判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8条规定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的精神,可以作为裁决私分行为无效的依据之一。《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作为辅助的裁判依据。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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