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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经济法:行政垄断
发布日期:2014-05-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表现形式:

(1)限定经营

(2)地区封锁

A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B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C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D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E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

(4)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6)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

3 处罚: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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