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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法条串讲:行政垄断
发布日期:2013-08-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经济法法条串讲:行政垄断。与2012年司法考试经济法部分相比,2013年司法考试经济法部分变动不是很大。主要考点分布集中。希望2013年司法考试的同学能金榜题名。

  (一)行为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行为方式(F33-35)

  1.地区封锁

  (1)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的行为(F33);

  (2)排斥或限制招标投标行为(F34)

  (3)排斥或限制外地投资者(F35):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2.强制交易行为(F32):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3.强制经营者从事法律规定的垄断行为(F36)

  4.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F37)

  (三)行为责任(F51)——主要承担行政责任。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例题·多选题】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是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之一。关于这种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08-1-72)

  A.实施这种行为的主体,不限于行政机关

  B.实施这种行为的主体,不包括中央政府部门

  C.《反垄断法》对这种行为的规制,限定在商品流通和招投标领域

  D.《反垄断法》对这种行为的规制,主要采用行政责任的方式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行政垄断还包括经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A正确。行政垄断包括中央政府部门,B错误。行政垄断存在与权力干预正常市场竞争的各个方面,C错误。行政垄断的主要责任形式是行政责任,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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