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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房屋买卖过程中的恶意串通
发布日期:2014-05-03    作者:110网律师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存在很多关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其中就包括一房二卖,而一房二卖有存在很多变种,是问题研究变得十分复杂。最近笔者接触到一个房屋买卖的案件,涉及到一房二卖中的恶意串通,通过笔者努力,最终切实维护了买方的利益,达到了预想的法律效果。
         卖方将自有房屋卖给买方,买方与卖方签订了协议,并支付定金与首付,但是到了过户日,卖方却拖延不协助办理过户登记,买方聘请我作为代理人,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合同。在诉讼中卖方与另一买受人签订协议,并匆匆办理过户,对抗我方要求其继续履行的请求。通过我方的调查发现,卖方是因为房价的上扬,因经济利益驱使而故意不履行,属于恶意,而且买方与卖方采取的付款方式有违常理与交易习惯,上百万采取的是直接现金支付的方式,除了有收据能够证明交付房款,并没有银行转账记录或者其他证据证明进行了交付。而且买方在买房前并没有查看房屋,在办理过户后并没有主张要求交付,种种迹象表明,卖方与买方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因此我方向法院提出认定存在恶意串通,要求认定买卖协议无效。在庭审中,关于举证责任问题争议较大,卖方要求我方就存在恶意串通承担举证责任,我方主张应结合案件的有关事实进行法律推定,依据最后的结果来看,合意庭采纳了我方的主张。结合有关案件事实,推定卖方与买方存在恶意串通的高度盖然性,支持我方诉求,判定买卖协议无效。
        本案较为典型,有一定的难度,开庭前我方进行细致深入的分析,包括有关举证责任的判定,以及有关证据材料的出示等。恶意串通属于内在的一种意思沟通,受到侵害的买受人无法去举证证明他们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只能同过外在行为进行推断,推断只是一种高度盖然性,并不是绝对的确定性,本案中法庭采用根据案件事实进行推断,符合实际并能够切实维护当事人利益。而用进行推断恶意串通的事实,包括付款方式,付款的数额,以及卖方与买方的交易行为,从细节中发现问题的存在。
           案件虽然取得了理想的效果,但是留给我们更多的是启示,关注案件细节,认真深入的分析,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的含义,深入研究。努力提高自身功底,当事人的利益高于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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