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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公款打欠条是否构成贪污罪?
发布日期:2014-05-01    作者:聂晓东律师
问:
单某(一家国有企业经理)乘调任之机,伙同我朋友安某(该公司会计)各私分公款3万元,因单某当时急需用钱,给安某写下一张万元欠条并预付1000元作为借款利息。案发时,单某欠安某的3万元尚未兑现。我朋友安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
                                              
 
答:
您好,对你的问题作简要回答如下:
首先肯定的是你朋友安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根据我国《刑法》382条第1款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欠条尽管不是财物,但它是债权的一种凭据,且是一种财产权利。从已发生的事实来看,是单某给安某打了欠条,安某也接受了这张欠条,这表明单某拥有了“欠条”的债权,即是贪污了3万元公款。因此,安某的行为应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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