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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放弃继承还应否对母亲尽赡养义务
发布日期:2014-05-01    作者:聂晓东律师
问:
我是一名教师,我的同事刘老师因病于今年42日去世,留下8万存款和部分房产,其死后其妻子便随其儿子刘某生活。后在分割遗产时,刘老师的在上海工作女儿提出放弃继承刘老师的遗产,刘老师的妻子由刘老师的儿子刘某赡养至寿终正寝,但刘某不同意,刘某认为即使刘老师的女儿放弃继承遗产也要和他一起承担赡养刘老师妻子的义务。请问作为女儿放弃继承能否免除赡养义务?
 
 答
现就你的问题作如下简要回答: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据此,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任何人都必须履行,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予以拒绝。而财产继承权对继承人来说是法律上规定的一项权利,可选择行使也可选择放弃,但是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是不能放弃的。因此,刘老师的女儿可以放弃继承刘老师的遗产,但不能以放弃继承为条件,而拒绝承担对刘老师妻子的赡养义务。另外,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该条规定的“公民”自然包括男公民和女公民。因此,作为女儿应和儿子一样,同等地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同等地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由儿子单独养老的传统观念,于法律规定相悖,必须予以破除。综上,刘老师的女儿即使自愿放弃继承,也必须履行赡养刘老师妻子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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