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女是否可以通过“继承契约”的方式约定,其中一方承担赡养义务,其他人则可不承担赡养义务吗?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又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据此,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第三人的以契约的形式任意变更,即使变更也是无效的契约。实践中,有些子女们以放弃继承的方式,通过“继承契约”的形式,来逃避赡养义务。此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达成的“继承契约”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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