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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催收的效力如何?
发布日期:2014-05-01    作者:110网律师
公告催收的效力如何? 解答:债权人或者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方式一般为当面催收、信函催收,《合同法》规定的传真、电邮等方式催收,也可以口头催收,只要是符合交易习惯的方式都是可行的。而公告催收一般地说是一种补充性的催收方法。也就是说,当当事人或者债务人、担保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当面催收拒不认账、书面催收拒不接收时,采取的一种非常规的催收方式。
在进行催收时,要注意:一是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媒体办理公告,例如当地有影响的报纸、门户网站等。二是时间的把握要准确、完整,例如公告国内事项一般不能少于30天;重大事项还要考虑适当延长,例如60天;涉外事项不能少于90天等。三是一次公告不等于万事大吉,要注意诉讼时效是否会超过,有的可能是除斥期间,不要因为理解上的失误,导致民事权利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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