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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套取贷款,以假借款人名义签订的合同效力该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4-04-29    作者:110网律师
问题:开发商为套取贷款,假借员工名义与银行签署假的《借款合同》,担保公司为该借款与银行签了《保证合同》,房屋所有权办到“假借款人”名下,担保公司取得《他项权证》后汴发商将该房二卖。现银行起诉假借款人和担保公司还款,合同效力该如何认定?该如何判定责任承担?
解答:对于开发商以假借款人套取贷款的行为,银行和担保公司均负有审查义务,未能识别开发商骗贷的真面目,银行和担保公司均有一定责任。从担保公司来讲,如在《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合同期限内,可以行使撤销权,认定开发商有欺诈行为。
由于开发商一房二卖既损害了银行权益,亦损害了担保公司合法权益,使其追偿权难以实现。银行、担保公司均可以开发商一房二卖存在欺诈,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为由请求人民法院认定二卖行为无效。此时,第二个购买者并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因毕竟抵押在先。所以,应当首先满足第一个买卖合同中银行的债权请求,由担保公司偿债,担保公司再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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