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能否继承被继承人承包经营的耕地?
问:
我村村民刘某夫妇有两个女儿,1985年和1988年,刘某的两个女儿分别出嫁了。2000年,统一调整承包经营田时,刘某家由原来的四口人地调整为两口人地。2005年和2007年3月,刘某夫妇相继去世。现在夏收刚结束,刘某的两个女儿要求继承其父母的承包田,由他们继续承包经营。请问,刘某的两个女儿是否有权继承刘某夫妇的承包耕地?
答:
现就你的问题作如下简要回答: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据此,就耕地而言,作为继承人只能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即财产性收益,而不能继承承包经营的耕地即财产性权利。林地之所以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是因为林木的更新周期较长,承包人可能在短期内无法完成完整的承包经营活动,故允许其继承人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另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该条规定说明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以“农户”为单位的,而非以“农民个人”为单位,个人只能作为分配土地时必须考虑的人口数量。在承包期内,农户家庭的某个成员死亡,作为承包方的农户还存在,因而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死者的生前的土地份额由家庭内其他人继续承包。当然,若作为承包方的农户消亡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也自然消亡,耕地由发包方收回。因此,就你所述的情况而言,刘某夫妇死亡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消亡,耕地应由你所在的村委会收回,刘某的两个女儿无权继续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