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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银行伪造虚假合同、凭证、私刻假章虚转不存在的债权应承担什么责任
发布日期:2014-04-30    作者:110网律师
在不良资产转让时,债权银行伪造虚假合同、凭证、私刻假章,虚转不存在的债权,既欺骗了国家,也欺骗了受让人,虚假转让银行应承担什么责任?该不该受到处罚?由谁处罚?怎样对新的债权人赔偿? 解答:银行转让不良资产受到国家法律、政策的保护,但不能转让不存在的不良债权。对于转让债权过程中不诚信的行为,例如将小债权当成大债权转让,将不存在的债权当成有效债权转让等,均属法律和政策不允许的行为。发现有类似不诚信行为的,受让方均有权向银监会反映情况,并由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作出协调核减、核销处理,但不能申请由人民法院认定处理。
银行瑕疵转让不良债权,侵害了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主要是接受银监会的处罚。至于处罚后如何对受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则应当按照银监会与财政部等确定的规则办理,例如核减、核销债权,减少受让人的购买对价、成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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