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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与土地证登记产权人不一致
发布日期:2014-04-27    作者:110网律师
案由:
原告郭某与第三人胡某某系夫妻,2004年两人闹离婚时,郭某发现她婚后才建的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名字是公公胡某,而土地证上登记的却是其丈夫胡某某的名字,于是就以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与土地证登记的产权人不一致,房产局登记发证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起诉房地产管理局,要求撤销对胡某的房产登记。因房产证与土地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不一致,利害关系人郭某将遂川县房地产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房产局登记给胡某的房产证。
判决:
    江西省遂川县法院作出了判决,驳回了郭某的诉讼请求。
理由:
    房地产管理局辩称,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www.qgzd.net第十六条规定: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三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有关的证明文件。胡某申请办证时按照该规定提交了所需要的所有文件。由于法规规定登记申请人既可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也可以提供用地证明文件,因此胡某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出让审批表等土地证明文件符合法规要求,被告的登记行为合法。 
(由//www.qgzd.net/tuandui/2013/0619/162.html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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