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夫妻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财产分割问题
【案例】甲、乙于2000年登记结婚2002年,甲以其个人名义出资10万设立了一家独资企业。2011年,甲乙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但该独资企业效益不错,双方均想取得该企业的经营权,两人对此相持不下,现起诉至法院,法院如何判决?【法院判决】由甲、乙双方进行竞价,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律师解读】《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本案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形,甲、乙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则双方进行竞价,出价高者取得该企业,取得企业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补偿。另外,上述第三种情况,即双方均不想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就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解散和清算该个人独资企业。相关法条: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第二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二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其他债务。第三十条: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