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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买方义务
发布日期:2014-04-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支付货款

1.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包括依合同或任何有关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步骤和手续支付。这些准备步骤包括申请信用证或银行的付款担保,在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获得必要的外汇及将货款汇出的政府许可等。没有完成一切必要的步骤和手续,也构成违约,将引起相应的违约赔偿。

2.支付货物价款的地点。支付的地点首先应以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在合同对此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则买方应在以下地点支付价款:

(1)以卖方的营业地作为付款的地点。

①这里的卖方营业地是指合同成立时卖方的营业地。如果在订立合同后,卖方的营业地有变动,因而加剧了买方的费用,卖方须承担该项费用。

例如,订立合同时卖方的营业地在日本,按合同规定,信用证开到日本,在日本的银行议付。但在开立信用证以后,卖方的营业地改到了德国,卖方要求将信用证改开由德国某银行议付。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以在新地点履行付款义务,但可以要求卖方支付因此而增加的费用。

②在卖方有一个以上营业地的情况下,买方的支付地点为卖方与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

(2)以交付货物或单据的地点作为付款的地点。这主要适用于凭交付货物或单据支付货款的买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实际上是规定了两个付款地点,即卖方的交货地点和卖方的交单地点。

3.支付货物价款的时间。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具体约定付款时间,则买方应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下列时间支付货款:

(1)交货时付款——卖方履行交货义务的时间就是买方付款的时间,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买卖。双方义务同时进行。

[特别提示]

具体地说,买方必须在卖方将货物和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交给自己处置时支付价款,但如果买方在此时不支付价款,卖方也可以拒绝移交货物或单据。

(2)先付款,后发运——指在由卖方办理运输的情况下,卖方可以要求买方先付款,然后再发运货物。即卖方发运货物以买方付款为条件。

(3)先检验,后付款——买方在没有机会检验货物前,可以拒绝付款。但是,如果买方这种检验货物的机会与双方约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时,则买方丧失其在付款前检验货物的权利。在此种情况下,买方应按上述(1)和(2)规定的时间付款。

[特别提示]

例如在CIF情况下,买方只有先付款赎单,才能凭单拿到货物,所以不可能在付款前先检验货物。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了CIF价格术语和“先检验,后付款”的条款,两者是矛盾的,那么就不能依照“先检验,后付款”条款履行义务。

(二)接收货物

1.采取行动,以使卖方能顺利交货。为了使卖方能交付货物,买方应当采取三方面的行为:

(1)在买方负责安排运输的情况下,买方应按合同规定办理租船或订舱手续,以便卖方在装运港能及时交货。例如,在FOB条件下,运输由买方办理,这样买方如果未能及时派船去装运港接货,就可能给卖方带来损失。

(2)在卖方负责办理运输手续的情况下,买方应做好目的港码头接货的准备。

(3)办理货物的进口手续。

2.提取货物。这里强调的有三点:

(1)在卖方交货与合同相符的情况下,提取(接收)货物对买方来说是无条件的,买方不得借故拒绝。

(2)接收不等于接受,接受表明买方认为货物的质量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而接收并不表明买方对货物的质量没有异议,如货物在目的港经检验与合同不符,买方也应接收货物,然后再进行索赔。

(3)“减损”的义务。买方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减轻由于卖方违约引起的货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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