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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法条串讲: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发布日期:2013-08-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经济法法条串讲: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与2012年司法考试经济法部分相比,2013年司法考试经济法部分变动不是很大。主要考点分布集中。希望2013年司法考试的同学能金榜题名。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F7——25)

  (一)消费者的权利(F7—15)

  1.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获取赔偿权:消费者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

  7.获得有关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受尊重权:消费者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例题·多选题】F公司是一家专营进口高档家具的企业。媒体曝光该公司有部分家具是在国内生产后,以“先出口,再进口”的方式取得进口报关凭证,在销售时标注为外国原产,以高于出厂价数倍的价格销售。此时,已经在F公司购买家具的顾客,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 )(11一65改)

  A.顾客有权要求F公司提供所售商品的产地、制造商、采购价格、材料等真实信息并提供充分证明

  B.如F公司提供的是不合格商品,顾客有权要求退货

  C.如能够确认F公司对所售商品的产地、材质等有虚假陈述,顾客有权要求双倍返还价款

  D.顾客有权以“对公司失去信任”为由要求退货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有如实告知义务,A正确。针对不合格商品,消费者享有退货权,B正确。对经营者欺诈的,消费者可以主张双倍返还价款,C正确。失去信任不能作为退货的法定依据,D错误。

  (二)经营者的义务(F16—25)

  1.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1)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消费者)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3.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

  4.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和自己的义务,格式合同等含有上述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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