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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的约定能否对抗第三方?
发布日期:2014-04-24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婚姻存续期间王某和李某共同以王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子。2010年,王某与李某约定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李某所有,但至今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离婚后王某向谢某借款25万元,因没有偿还被谢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执行的时候,查封离婚协议规定归李某所有的房子。离婚协议约定的房子为什么被用来偿还王某的债务?离婚协议能否对抗第三人?

  律师解答:《物权法》第六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我国《物权法》对房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按照李某提到的至今房产的所有权依然登记在王某名下,所以法律上仍视为王某的财产。当谢某与王某因民事纠纷向法院主张合法权利时,法院可以依法处置该房产。离婚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李某有权向王某追偿。

       律师提醒:如协议离婚,登记离婚后,涉及到不动产产权的变更的,尽快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以防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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