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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对雇员承担什么责任
发布日期:2014-04-24    作者:聂晓东律师
问:
我于今年5月份经人介绍,加入刘某作为包工头的工队干活做小工,干了不到一星期,就在刘某承建的一处民房工地上不慎摔落受伤。经送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左胫骨开放性骨折。刘某在垫付了2000元住院费后,就称不再管我的事了。我在加入刘某的工队时曾签字同意“在施工中受伤责任自负”。现在我已支出医疗费7000余元,伤势还未痊愈,并需二次手术费约4000元,请问我能否要求刘某承担我的医疗费等损失?
 
                     
 
答:
现就你所提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某作为包工头,招收你加入其工队,你与刘某形成雇佣劳动关系。刘某作为雇主,依法应对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且其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四)、(五)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刘某因曾与你签订“在施工中受伤责任自负”的协议而表示不再对你承担责任。但刘某对你承担的是法定的雇主责任,所以他与你签订的“在施工中受伤责任自负”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且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应当是无效条款。所以你能够要求刘某赔偿你的医疗费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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