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要求返还原物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李致杰和被告李洪文是侄女和叔叔的关系,2011年7月原告户籍所在地被拆迁,原告应得到75平方米的安置房一套,按户补偿费。回迁费,但是这些均在被告的控制之下,而被告辩称,双双只是在外甥结婚的结果一面,联系较少,而且房子是被告弟兄三人所有,所有的补偿和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法院审理:
2004年原告将户籍迁入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鲁曈村,2011年北京某科技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对此进行了拆迁,在拆迁补偿协议中,明确的写有原告的名字,其中涉及周转费10800元,租房补助费5400元,由于安置房没有交付,没有具体的约定,因此法院认为,既然在补偿安置的协议中,已经明确了原告的份额,那么在周转费、租房费就应当有原告的部分,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由于安置房没有交付,法院对原告的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被告返还原告周转费3600元,租房费1800元。
二:诉讼费有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