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对公司影响?
案例
袁某是甲设备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2008年9月,袁某以自己名义与乙服装公司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设备两台,总价100万元,价款在半年内付清。10月,甲公司便向乙公司交付了两台设备,但至2009年3月,乙公司仍不付款,甲公司.催收无果后起诉,要求对方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辩称:该合同系袁某以个人名义签订,而且亦未加盖甲公司公章,故销售合同无效。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所为的行为属于公司的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所为,实质上是为公司利益订立合同,后果由公司承担。通过袁某与服装公司签 订的合同的内容、履行主体可以判断,该合同的真正主体是公司。所以,乙服装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理论分析
●[">法定代表人范围]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对外代表公司, 他以公司名义对外实施的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公司承担。《公司法》在2005年修改时,将可以担任公司法定 代表人的范围,由原来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扩大为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经理。
●[代表行为的认定]
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要构成公司代表行为,应具备以下要件:第一,具有代表人的身份。作为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的自然人 须依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成为公司的代表人,并经登记公 示,才具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第二,在权限范围内行为。如果法定 代表人的行为超越公司章程授予的权限,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其代表行为有效。第三,法定代表人必须以公司法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如果不以公司法人的名义而以个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又无其他证据表明该行为实质上是公司行为,即在公司章程授权范围 内,为公司的利益而从事的行为,则不能认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公 司的代表行为,而只能认定这是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如果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构成代表行为,则该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都由公司承担。反之,如果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不构成代表行为,则该行为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行为后果与公司无关,完全由个人承担责任。特别要注意区分形式上的代表行为与实质上的个人行为和形式上的个人行为与实质上的代表行为。
●[哪种情况下自然人不能够成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的;(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3)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满未逾5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5)担任 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 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的;(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8)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