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女方怀孕期间可以离婚吗? 】
发布日期:2014-04-15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2010年3月2日原告周某与被告田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同年8月8日在广州某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二者均系初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常因日常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偶尔打闹。2010年12月份,原告怀孕。 2011年2月份原、被告开始分居。2011年5月9日原告周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田某离婚。认为婚后不久,双方能和睦相处,怀孕后,被告田某不愿意要小孩,双方开始产生分歧。怀孕五个月,被告田某要求原告做人流,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田某辩称:同意与原告周某离婚。并认为双方认识时间较短,结婚过于仓促,彼此了解不够,缺乏信任感,并因原告方婚后每月总要外出几天不回家,造成误解,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均认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无共同财产,也无婚前个人财产。
  【法庭审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区人民法院多次主持调解,原告周某与被告田某和好无效。在原告周某怀孕九个月尚未分娩时,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原告周某提出离婚,被告田某同意离婚原告周某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经审查,双方离婚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该院予以确认,并且该院在调解书中明确告知原、被告胎儿出生后有关子女抚养问题可以另行起诉。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怀孕妇女起诉离婚,法院是否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在本案中,既然原、被告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是不争的事实,且双方均又同意离婚,因此,法院准许原、被告双方离婚是完全应该的一一既有事实依据,又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胎儿在未出生前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婚姻法》没有关于胎儿权益保护的特殊规定,故法院告知双方待胎儿出生后,双方可以另行解决子女如养问题,该条规定是从法律上对妇女给予特殊保护。法院的判决时正确的。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