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发布日期:2014-04-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权利义务不是取决于投资比例与股份,而是取决于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
2.组织形式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可以共同举办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共同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3.组织机构与管理方式具有灵活多样的特征。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是委托第三人方管理。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实行董事会制。董事会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合作各方协商产生;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实行联合管理制。联合管理机构由合作各方代表组成,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联合管理机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主任。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采取让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做法,外方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但合作期满,企业的资产均归中方所有。回收投资的办法一般有三种:其一,合作前期从企业税后利润中给外方多分配,以后逐年递减,即优先保证外方实现利润;其二,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税前分配,即外方合营者在合作企业交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其三,经税务机关批准,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的办法,用折旧金偿还外方的投资。
5.对于出资的要求:中方以土地使用权、厂房等出资,外方以外币、机器设备、知识产权等出资。如果具有法人资格,则外方出资不得低于25%。各方应当以自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合作条件不得设立抵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更不得以合作企业的财产或者名义提供担保。合作各方缴纳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后,应当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合作企业据此发给合作各方出资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