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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商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发布日期:2013-02-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考试内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征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设立的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审批机关 审批的时间规定 登记机关)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与合作条件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与议事规则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与投资回收(分配的灵活方式 投资回收的灵活规定)。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在合同中可以不计算各方投资比例,不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而是以约定方式确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法理上属于合伙性质,在实践中这一类企业对外较多的采取有限责任形式。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合作双方应当约定合作各方承担债务的责任形式和比例。

(二)关于中外合作各方出资的规定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利润分配和资本回收(掌握)

既可以实现利润分成也可以实行产品分成。由外国合逐年回收其投资本金,但合作期满时,全部投资收回,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所有。实践中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有两种:

1、外国合在利润分成中先行回收投资。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

2、外国合从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中进行资本回收。合作期满后,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 

外国合在合作期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应当按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董事会管理制是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联合管理制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常采用的管理方式。总经理对联合管理机构负责。

委托管理制是合作企业委托合作一方或中外合以外的第三方对合作企业进行管理,组成委托管理机构。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以外的第三人经营管理的,属于企业事项的重大变更,应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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