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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经济法:劳动争议
发布日期:2014-04-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劳动争议的认定

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执行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纠纷。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3)劳动者对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有异议而与鉴定机构之间的纠纷;(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员之间的纠纷。

2.劳动争议解决途径及其关系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起讼。

3.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

4.仲裁中达成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5.仲裁中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但是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6.“一裁终局”的案件: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此类案件劳动者不服可以起诉,用人单位不能起诉,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中级法院撤销:(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其他案件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15日内起诉。

8.仲裁前置,未经仲裁直接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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