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诉讼代表人
发布日期:2014-04-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代表人诉讼的种类以及诉讼标的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诉讼标的共同或者同一种类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诉讼标的同一种类
二、诉讼代表人的确定
在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亲自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意见第60条)
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还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的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意见第61条)
三、诉讼代表人的权限(2008/三/48)
诉讼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四、公益诉讼
第55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点:第一、诉讼目的特殊;第二、起诉主体的法定性、特殊性和广泛性。法定性是公益诉讼的主体以获得法律授权为前提;特殊性和广泛性是指公益诉讼的原告不限于受违法行为侵害的直接利害关系人。第三、公益诉讼的提起不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条件,可以针对潜在危害的不法行为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