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之诉
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分为肯定或积极的确认之诉与否定或者消极的确认之诉。
二、变更之诉(也称形成之诉)
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诉。
三、给付之诉(2008/三/86)
请求法院责令义务人履行一定的实体义务,以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行为给付之诉通常分为积极行为给付之诉与消极行为给付之诉。
注意:
1、结合案例判断诉的种类时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基础,变更之诉与给付之诉中可能包含确认之诉,但不必然包含。
2、单纯的确认之诉与变更之诉中没有诉讼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