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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交通肇事罪
发布日期:2014-04-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行为主体:

  (1)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成立交通肇事罪(肇事司机当然成立交通肇事罪)。

  (2)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情节加重犯和相关情形

  (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根据司法解释,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2)“因逃逸致人死亡”:根据司法解释,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特别提示:

  1.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被害人沉入河流中,导致被害人溺死的,后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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