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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伪造货币罪
发布日期:2014-04-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1.伪造货币罪不要求有与伪造的货币相对应的真实货币的存在。

  2.伪造货币包括伪造正在流通的中国货币、外国货币及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货币,包括硬币(含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与纸币。

  (1)伪造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即使该境外货币不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同样构成本罪(世界主义的立场)。

  (2)行为人所伪造的货币必须是正在流通的货币,如果伪造已经停止通用的古钱、废钞,则不成立本罪。

  (3)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4)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依照刑法第170条至第17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假普通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面额计算;假贵金属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贵金属纪念币的初始发售价格计算。

  (5)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成立伪造货币罪。

  (6)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3.伪造与变造货币的关系:

  (1)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伪造货币”。

  (2)对真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币形态、价值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变造货币”。

  (3)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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