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划拨土地使用权
发布日期:2014-04-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下列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可以依法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提示】
A取得有人住的地:用地者申请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需征用集体土地或占用其他用地者正在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申请用地者应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原国有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
B取得没人住的地:申请用地者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为国有荒地、空地的,经依法批准后,可无偿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