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经济法: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划拨
发布日期:2014-04-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1、 出让
(1)性质:是双务有偿合同。
(2)对象:国有土地使用权,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2、 划拨
(1)性质:为行政行为,有偿和无偿之分,有偿也只是很少的补偿或者安置费;
(2)期限:没有使权期限的限制,出让有期限限制;
(3)可以划拨的范围:
A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B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C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D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