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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经济法辅导: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划拨
发布日期:2014-01-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出让

(1)性质:是双务有偿合同。

(2)对象:国有土地使用权,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2、划拨

(1)性质:为行政行为,有偿和无偿之分,有偿也只是很少的补偿或者安置费;

(2)期限:没有使权期限的限制,出让有期限限制;

(3)可以划拨的范围:

A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B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C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D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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