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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银行承兑汇票后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4-04-14    作者:吴丁亚律师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票据法》规定的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仅限于记载明确的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的票据,如此规定主要是为防止失票人将风险转稼到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中明确规定,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为: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上述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通知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失票人申请挂失止付的,必须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是银行给挂失人的受理回单,第二联银行凭以登记登记薄,第三联银行凭以拍发电报。失票人可以向付款人申请挂失止付,也可以向代理付款人申请挂失止付,也可以同时向双方申请挂失止付。失票人委托付款人向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的,付款人应当立即向代理付款人发出挂失通知。
    请注意,这里所讲的失票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该失票人只能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而不能是不享有票据权利的人,或票据的代保管人等。
    失票人应当认真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详细填明挂失止付人名称、票据丧失时间、票据丧失事由、票据种类、票据号码、票据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以及挂失止付人联系地址或电话等事项,并由失票人签章。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查明票据确未付款时,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收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这里有必要指出的是,挂失止付的效力只是暂时的,挂失止付的行为本身只能起到暂时让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停止付款,暂时起到防止票款被冒领、骗取,还不能从根本上产生确定的阻止付款作用,也不能解决失票人实现票据权利的问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当人民法院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出具止付通知书后,才真正起到阻止付款作用和解决失票人实现票据权利的问题。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收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票据法》规定的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仅限于记载明确的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的票据,如此规定主要是为防止失票人将风险转稼到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中明确规定,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为: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上述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通知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失票人申请挂失止付的,必须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是银行给挂失人的受理回单,第二联银行凭以登记登记薄,第三联银行凭以拍发电报。失票人可以向付款人申请挂失止付,也可以向代理付款人申请挂失止付,也可以同时向双方申请挂失止付。失票人委托付款人向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的,付款人应当立即向代理付款人发出挂失通知。
    请注意,这里所讲的失票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该失票人只能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而不能是不享有票据权利的人,或票据的代保管人等。
    失票人应当认真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详细填明挂失止付人名称、票据丧失时间、票据丧失事由、票据种类、票据号码、票据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以及挂失止付人联系地址或电话等事项,并由失票人签章。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查明票据确未付款时,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收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这里有必要指出的是,挂失止付的效力只是暂时的,挂失止付的行为本身只能起到暂时让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停止付款,暂时起到防止票款被冒领、骗取,还不能从根本上产生确定的阻止付款作用,也不能解决失票人实现票据权利的问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当人民法院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出具止付通知书后,才真正起到阻止付款作用和解决失票人实现票据权利的问题。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收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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