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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给了希望工程后外出打工.我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吗?
发布日期:2014-04-10    作者:聂晓东律师
问:
我同丈夫协议离婚,孩子归我抚养,协议约定,丈夫每年给800元抚养费。三年后,我将孩子改随我姓,丈夫知道后,不愿再给抚养费,并将当年卖猪的800元钱赠与给了希望工程后外出打工.我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吗?
                                              
 
 
答: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的义务。你没有经丈夫的同意而给孩子的改姓,是不对的,但你的丈夫不能因此而逃避法律规定的应履行的抚养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0条的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应当认定赠与无效。因此,你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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