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考刑法罪名总结:滥伐林木罪
发布日期:2014-04-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相关法条】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知识要点】
1.盗伐林木罪:无证(无权)砍伐林木,侵犯所有权;滥伐林木罪:持证但违规砍伐、侵犯林业管理制度(滥伐属于自己林木的,也可能成立本罪)。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2.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盗伐珍贵树木的行为,触犯盗伐林木罪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两个罪名,应从一重罪论处。对于盗伐林木数额较大,同时另有盗伐珍贵树木、保护植物行为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4.对于1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成立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