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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宪法知识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程序
发布日期:2014-04-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宪法是司法考试的重要学科,一定要重点掌握。
1.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①议案的提出。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

②审议议案。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随后分组会议审议,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在下次会议上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③议案的表决。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交付表决的议案。

2.质询。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一府两院的质询案。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或在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其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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