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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宪法知识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概述
发布日期:2014-04-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宪法是司法考试的重要学科,一定要重点掌握。
(一)性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

(二)组成与任期

①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出人选,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最后由大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③常委会的组成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的职务。

④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都是5年,略有区别的是,下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开始时,上届人大的任期即告结束。但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时。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会议制度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2个月举行1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2.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3.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委员、顾问,有关部门负责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1人列席会议;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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