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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2014-04-08    作者:110网律师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以下几种情况在离婚的时候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果一方没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婚外同居,但与他人通奸并生育子女的,无过错的另一方是不能要求损害赔偿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三、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离婚损害赔偿的内容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一、物质损害是指对无过错方财产权益的损害,可以分为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一般包括未经合法配偶方同意,一方在重婚、同居期间赠予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或无过错方因其配偶重婚、同居所遭受的其他物质损失。
二、精神损害是指由侵权行为作用于被害人的人身权所导致其反常的精神状况,如精神上的痛苦和肉体上的疼痛。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③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④侵权人的获利情况;⑤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⑥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当事人协议离婚,无过错方也可以向有过错方请求赔偿,这里的“无过错方”是指“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的配偶一方。如果双方均有上述一种或数种“过错”行为,则双方均不享有该种请求权。需要注意的是,这项请求须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之内提出,如果无过错方已经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这项请求的,法院将不再支持。另外,如果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双方仅仅是同居关系,则无过错方也没有权利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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