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下班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也属于工伤
提前下班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也属于工伤
2013年2月15日中午,广州某区某公司员工A某因家里有事,没有到下班时间,也没向公司请假就提前走了。然而,她在回家途中却被车撞伤,经医院诊断,大腿骨折,交警划分责任认定A某次要责任。伤好后,A某向广州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3年8月,社保局作出属于工伤的认定。单位不服工伤认定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称A某是因私人原因,在没有请假的情形下,擅自脱离工作岗位,违反了公司的纪律规定,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是工伤。区人社局辩称,经过调查,A某在下班(包括提前下班)途中受伤,即使如用人单位所述小赵违反了单位劳动纪律,也不影响工伤性质。
广州某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提前下班属于违反单位劳动纪律的行为,单位可以给予职工相应的违纪处理,但违反内部管理行为,并不影响工伤性质。 “上下班”只是对“途中”的限定,强调的重点是“途中”,只要职工在“途中”是为了或者因为“上下班”即可,至于时间则不应作严格限制。法官认为,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就应当基于“上下班”是用于限定在“途中”的判定,“违纪”提前下班也属于“上下班”范畴,职工擅自离岗的行为,并没有增加在途中的潜在危险,意外通勤伤害与工作之间的关联性并没有因此而削弱。因此,这种情形下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属于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