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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4-04-06    作者:110网律师
     当劳务关系的平等主体是两个,而且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它的情形与劳动很相近,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在劳动关系调整工作中,市场遇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并存的情况,弄清两者的企区别,对于做好劳动人事工作,正确使用法律、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显得非常重要。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第一、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第二.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要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用人单位是强者,劳动者时弱者;而劳务合同中的双方主体无行政隶属关系,各自独立、平等。
第三、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第四、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
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第五、适用法法律不同。
劳动合同主要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规范调整,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等规范调整。
第六、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第七、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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