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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4-01-23    作者:110网律师
每年年底都是外来务工人员返乡的日子,本来应该是高高兴兴的回家过年,现实因为一些不良单位拒付或拖欠他们的工资,使得他们孤独无助地流落在外地,从而引发出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在此,向广大务工者谈谈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法律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很相近,从现象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很容易混淆。弄清两者之间的区别,对正确适用法律,妥善解决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劳务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务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主要有以下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另外,劳动关系中被雇用的一方必须是16周岁以上、60周岁一线(女55周岁以下)、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劳务关系中被雇用的主体一方比较宽泛,只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即可。
2、主体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的双方不仅存在平等的经济关系,还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平等财产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重要的区别。
3、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由社会法中的劳动法律法规规范调整,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
4、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5、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等。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6、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一般应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直接诉讼,不适用仲裁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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