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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13
发布日期:2014-04-06    作者:110网律师
新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13(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婚姻法研读笔记)
欧某诉尹某离婚纠纷案
【问题】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了以离婚为前提的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诉讼中一方要求按该协议处理财产的,人民法院可否将其作为处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依据?
【裁判要点】
离婚协议中包含了当事人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诉讼中反悔的,应视为所附生效条件为成就,在解除身份关系的形成行为未生效的情况下,则作为附随行为的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摘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案例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案例解读司法解释丛书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10月第1  201110月底1次印刷  主编  罗东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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