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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考刑诉法:死刑复核程序
发布日期:2014-04-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复审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死刑案件未经复核并核准不得生效,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具有自动性。

《刑诉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高法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 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

(二)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四)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五)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六)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七)应当审查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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