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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他人维修空调摔伤,需承担赔偿一定的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4-04-04    作者:110网律师
甲住6楼,室外有空调挂机,需维修。其认识专业维修空调的乙,故出钱叫其维修。乙在维修时,不慎摔伤。乙起诉法院要求赔偿。
甲认为,乙专业维修空调,自己维修不慎,摔伤,其对后果存在过错,故应自己承担责任。
律师认为,双方存在承揽合同关系比较适合。根据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包括加工、修理,检验等工作。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如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作为定作人,在选任乙维修空调时,深知其无高空作业的资格,在明知室外维修的危险性,因此存在一定的过失,应予以适当的赔偿
最后,人民法院通过调解,乙予以适当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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