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时度假旅游合同纠纷旅游者享有合同解除权
2011年10月11日,郭某、乐某作为乙方与甲方A旅游公司签订《权益承购合同书》。合同约定,乙方承购度假俱乐部旗下酒店度假权益的内容为:房型T0、周数1周、年限2年、最多居住人数2人,自2012年起至2013年止拥有一周八天七夜度假住宿权益,乙方承购度假权益的总价格为7800元。合同签订当天,郭某、乐某支付合同款项7800元。事后,郭某、乐某由于工作原因无法实施旅游计划,遂告知A旅游公司要求转让权益,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权益承购合同书》,由A旅游公司返还7800元的承购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方式来看,首先,A旅游公司收取款项后,以郭某、乐某的名义办理注册手续并代缴会员费,注册成功后,郭某、乐某成为会员,其次,A旅游公司按郭某、乐某要求的时间段和指定的旅店,以该两人的名义为其预定旅店住宿,若预定成功,A旅游公司仍以该两人名义支付住宿费用,郭某、乐某和实际提供服务的旅店成立旅店住宿服务合同关系,若预定失败,A旅游公司不承担任何后果。由此可见,在双方签订《权益承购合同书》后,A旅游公司是以郭某、乐某代理人身份,按照郭某、乐某的指示来处理事务,且A旅游公司处理上述事务的法律后果归属于郭某、乐某。因此,该《权益承购合同书》的性质应界定为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关于“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之规定,郭某、乐某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遂判决解除《权益承购合同书》,A旅游公司返还郭某、乐某承购款7800元。
自“分时度假”这种“舶来品”进入我国以来,旅游经营者说是一种旅游时尚,消费者又说这是一个陷阱,莫衷一是。应该说,“分时度假”是一种新兴的旅游度假方式,其本身没有罪恶,有利于盘活旅游资源,推动旅游业的发展;但同时,对于这种“进口”的旅游消费和经营模式,目前我国尚缺乏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管,法律上对于这种合同亦没有规定,属于无名合同,导致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不明确,而对于这种新生事物,老百姓既充满好奇,又不甚了解,外加“分时度假”费用高、跨度长,实践中因“分时度假”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本案中,从双方签订的《权益承购合同书》的履行过程来看,无论是注册会员、预定旅店还是支付费用,A旅游公司均是以郭某、乐某代理人的身份按其指示来处理事务,而处理事务的相应法律后果亦归属于郭某、乐某,因此,该《权益承购合同书》的性质应界定为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此郭某、乐某由于工作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如果因其解除合同给A旅游公司造成损失,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以外,A旅游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目前“分时度假”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相关制度并不健全,因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分时度假”纠纷多,消费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