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是否必然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致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况,其中第(五)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范的,合同无效。实践中,如何适用该法条来判定合同的效力?
首先,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才无效。如果仅是违反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不能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条例等行政规范。“地方性法规”是地方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如国务院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得出租。那么,出租人尚未取得产权证而与承租人缔结了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是否导致无效?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行政规章,行政规章不是判定合同有效无效的法律文件。
其次,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规范,才会导致合同无效,那么何谓“强行性规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强行性规范”,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是法律及行政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解释,效力相当于法律,该条直接规定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签订的预售合同是无效的,即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相对的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即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定也不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规范。
比如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法人不得超过经营范围对外缔结合同。该条规范即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法人超过其经营范围缔结的合同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所以判定一个合同是否无效,不仅要看其合同条款违反的法律属于哪个效力等级,还要看违反的法律条款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不能以一个简单的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标准去认定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