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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离职后抢客户 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
发布日期:2014-04-03    作者:孙心远律师
案情回放:
  总经理离职后抢客户
  深圳某日用品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陈先生自该公司成立以来,一直任总经理职务。2009年2月,陈先生离职时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承诺在协议书签订后一年半内,不与“老东家”的原有客户广东中山和福建龙岩的三家公司合作。但陈先生离职后随即另立门户成立新公司,并开始与“老东家”的原有客户开展业务。该公司随即将陈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先生立即停止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
  一审开庭时,陈先生辩称:自己在离职时虽然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但公司并没有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因此该条款是无效的。他同时认为,协议书只是规定自己在一年半内“不主动”与公司的老客户联系和业务合作。事实上,自己从没“主动”与公司的老客户联系过,是对方主动提出与自己合作的。对于“老东家”提出的20万元经济损失,他也认为没有事实依据。
  一审判决:
  离职老总赔偿5万元
  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涉及的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就本案涉及的中山某公司而言,深圳某日用品有限公司在2008年4月就与其进行了洽谈,并为建立合作关系为其提供无息贷款。陈先生作为该公司的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时与公司作了专门约定,因此可以认定为关于中山某公司的客户名单属于该公司的商业秘密。
  宝安法院认为,陈先生在未正式办理离职手续前,即成立与“老东家”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并担任新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约定在限制时间内与中山某公司从事与“老东家”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其行为构成侵权。关于损失数额,由于“老东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院遂一审酌定陈先生赔偿“老东家”损失5万元。
  二审开庭:
  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
  由于对一审判决不服,深圳某日用品有限公司和陈先生均提起上诉。昨日二审时,深圳某日用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表示虽然同意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但认为一审判决赔偿的5万元数额太低,完全不能弥补其损失,请求法院支持其20万元的赔偿要求。
  陈先生则坚持称自己没有“主动”向中山某公司发出邀约,双方的合作是对方主动提出的,属于正常商业活动,自己不构成违约。同时,他认为“老东家”没有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有多少,因此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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