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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某某诉被告叶某某、朱某某等析产继承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4-04-02    作者:110网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6672号
 
原告:叶某某,女,1959年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陈光,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其,男,1962年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朱某某,女,1977年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朱某某,女,1956年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叶某某,男,1990年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花木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玉兰路218号,法定代表人李登华,主任。
被继承人卫某某于2002年2月3日死亡,其继承人有叶某某(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叶某某(已死亡),叶某某(已死亡),叶某某(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现有继承人有被告叶某某,转继承人被告朱某某、叶某某、朱某某,被继承人留有房屋一套,该房为拆迁房,为达到析产目的,原告向法院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一、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房屋归原告所有。
二、原告于2013年7月底前支付被告朱某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0万元。
三、原告于2013年7月底前支付被告朱某某、叶某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0万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赵怡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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