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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河南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修订)
发布日期:2014-04-01    作者:杨振夏律师

2014年河南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修订)
编者 杨振夏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根据河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2014年2月28日《2013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4年或2014年一审辩论终结前河南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年;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821.98元/年;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475.34元/年;
4、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627.73元/年。
河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7958元/年。
5-17:各种分组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2012年)
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农、林、牧、渔业为24457元/年。  
2、采矿业为55899元/年。
3、制造业为33936元/年。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为45252元/年。
5、建筑业为32746元/年。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为44421元/年。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为45120元/年。
8、批发和零售业为31485元/年。
9、住宿和餐饮业为27404元/年。
10、金融业为63376元/年。
11、房地产业为37211元/年。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为31270元/年。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为46603元/年。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为32018元/年。
15、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为29041元/年。
16、教育为39843元/年。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为39414元/年。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为31648元/年。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为34137元/年。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7958元/年;
河南省统计网
【2013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www.ha.stats.gov.cn/hntj/zwgk/zwdt/gggs/webinfo/2014/02/1392947281458294.htm

2013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统 计 公 报
河南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
2014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上述规定,要计算残疾赔偿金需要确定赔偿等级和赔偿年限。其中居民人均收人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而有所不同,但都要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其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注:伤残系数是指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是伤残的等级。 
河南省2014年各级伤残城市和农村赔偿数额标准如下: 
一级  城市标准447960.6元 
农村标准169506.8元 
二级  城市标准403164.54元 
农村标准152556.12元 
三级  城市标准358368.48元 
农村标准135605.44元 
四级  城市标准313572.42元 
农村标准118654.76元 
五级  城市标准268776.36元 
农村标准101704.08元 
六级  城市标准223980.30元 
农村标准84753.40元 
七级  城市标准179184.24元 
农村标准67802.72元 
八级  城市标准134388.18元 
农村标准50852.04元 
九级  城市标准89592.12元 
农村标准33901.36元 
十级  城市标准44796.06元 
农村标准16950.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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