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 】
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裁判摘要】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如果一方主张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案情】林某与李某某于2010年1月14日经人介绍相识,1月25日即登记结婚。同年2月,双方举办了婚礼。2010年5月1日,李某某生育一子取名李某。2010年9月,林某诉至法院,主张李某某隐瞒婚前怀有身孕的事实,借婚姻为名骗取财物,请求判决双方离婚,非婚生子李某由李某某抚养,由李某某返还彩礼。诉讼过程中,林某提供双方结婚介绍人出庭证明双方相识于2010年1月14日,李某某2010年5月1日就生育李某,从十月怀胎的生命规律来看,受孕应早于双方相识之前。林某同时提供了与李某某的通话录音,李某某在通话中曾明确陈述李某的亲生父亲不是林某。林某申请进行亲子鉴定,李某某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经法院释明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李某某仍拒绝鉴定。
【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婚前认识时间很短,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应准予离婚。林某主张李某非其亲生子,并申请进行亲子鉴定,经法院释明,李某某拒不同意亲子鉴定,对此应作出不利于李某某的事实推定,即李某非林某的亲生子,李某的抚养责任应由李某某自行承担。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基本未共同生活,李某某应返还彩礼,考虑到李某某仍有嫁妆在林某处,李某某亦同意将陪嫁折价给林某,故酌情确定李某某返还彩礼30000元。遂判决林某与李某某离婚,李某由李某某抚养,李某某返还彩礼30000元。
【朱律师点评】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婚生子女否认之诉和非婚生子女确认之诉,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亲子关系的确认关涉家庭的和谐稳定,涉及当事人的基本人权,尤其对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保护至关重要。因此,法院在亲子关系诉讼中应始终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权置于司法保护的首位。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如果一方主张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