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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代理成就百万律师费
发布日期:2014-03-31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被告与东莞某镇某村委员会及其经济联合社就土地问题发生纠纷,遂委托原告代为处理。双方约定风险代理,以胜诉金额的20%作为律师费。由于纠纷争议数额较大,加之年代久远利息惊人,如果全面胜诉,律师费将高达210多万。
代理律师经多方努力,在一审中取得部分胜诉。被告再次委托原告参与二审的代理工作,但在二审开庭前夕,被告突然终止了委托合同,撤销原告的代理权限,另行委托律师代理。尽管二审最终取得全面胜诉,但被告却分文未给原告。
向来都是律师为人讨薪,不料律师也遭遇欠薪,遂原告愤而提起诉讼。
 
【原告申请】
原告认为:委托关系成立后,原告指派律师进行了大量工作,最终取得了全面胜诉。虽然因被告阻挠而没有进行二审开庭工作,但对于胜诉的结果起到了关键的作用。被告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
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如被告无正当理由终止本合同,则原告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全额收取律师费。如被告另行聘请律师时,视为原告完全履行本合同,原告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全额收取律师费。”被告在原告多次告知法律风险后,仍然无故解除代理关系,应该视为原告已经全面履行合同,理应收取全额律师费。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被告支付律师费2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相关费用。
 
【被告答辩】
被告认为:双方签订的是风险代理合同,即原告取得全面胜诉并执行款到帐后,方能收取律师费。一审虽然部分胜诉,但是并未执行。而二审过程中,被告已经终止了代理关系,胜诉事实与原告没有关系。因此原告无权要求律师费。
被告撤销代理是基于对原告能力的不信任,并非无故终止。双方合同所谓的约定“如被告另行聘请律师时,视为原告完全履行本合同,原告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全额收取律师费”是霸王条款,显失公平,应该予以撤销。
被告拒绝支付约定的律师费用,但是愿意在原告取得的执行款后支付20万元作为律师的工作报酬。
 
【法律分析】
所谓风险代理,法律上并无明确定义,一般是指委托人与代理律师约定法律服务应达到的结果,根据结果是否达到决定给付律师费的多少。但对于风险代理的成就条件是执行到位还是判决胜诉并无明确的规定,需双方的进一步约定。本案中,双方对风险代理这一重要概念并无细致约定,成为该案的根结之一。
法庭认为:虽然双方在一审代理合同中有一审到执行终结,代理才结束的约定,但根据双方签订的二审代理合同可以得知被告同意原告继续代理二审,则有关执行的工作必将在二审结束后进行,一审的内容已经不可能包含执行,故法庭认为被告已经以自身的行为确认原告已经全部完成一审的工作,应当全额支付一审律师费70万。
本案焦点之二,在于被告终止合同的行为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约定:“在委托代理合同中,任何一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被告作为委托人具有随时终止合同的权利,故其行为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应该得到支持。
本案焦点之三,双方签订的关于全额支付律师费的条款是否有效问题。该条款貌似很“霸王”,剥削了当事人的重要权利,将自己的利益无限扩大。但法庭认为,该条款同时应属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对一方出现违约行为约定的赔偿办法。双方约定,如被告违约,将支付与守约同等金额的代理费,该标准明显过高。被告提出明确的调整意向,法庭决定予以调整。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比照原告获得的二审代理费应该结合其实际工作量和被告的违约责任补偿来综合计算,故裁决被告应支付二审代理费40万元。
本案焦点之四,关于应何时支付律师代理费的问题。法庭认为,由于被告无故解除了合同,使得执行款到原告的帐户成为不可能的事实。所以,被告应该立即支付原告一、二审的律师代理费。
综上所述,裁决结果为: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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